理钊|个人自由的顺序问题——关于自由的读书札记之四
2018-01-11 09:2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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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|理钊

如果我们认可罗素所说的那个自由,即“实现我们的愿望不存在障碍。”那么,就要承认个人自由,是个人为达至目的而有的连续性行为。既如此,那这个连续性的行为,就有一个顺序的问题。或者说,自由,看上去是一个整体的事物,但在其内部却有其组成的构件。也就是说,个人的自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,即思想与行为。这里的思想,仍取动词之意。

当然,思想也可以划入行为的范畴,但人在思想之时是不可见的,它深深地隐藏在人的脑回之中,是人的最为隐秘的思维活动。就他人可见这一角度而言,思想是穿了隐身衣的一种独立存在。可自由所表现出来的思想之外的行为,则是他人可感知得到的,也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是“自由的”的评判证据。所以,这种划分,还是有其合理性。

对于行为的自由,还可以再进行拆分,即分为言说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。在很多时候,言说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是结合在一起的,譬如一个人一边作出具体的行动,一边又为自己的行动作说服他人的言说。但有时,二者则可以分开。《血战钢锯岭》中戴斯蒙德·道斯,因其坚持自己选择的信仰,在训练时和战场上拒绝触摸任何武器。这一行为在其所服役的部队中,自长官至士兵,都被视为一种疯狂的行为。开始,道斯还为自己进行辩说,以论证自己的选择是遵从自己的信仰,当他的解释也被视同妄诞之说以后,他便选择缄默不言下的行动。从道斯的个人自由角度上来说,言说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,便暂时分开了。哈维尔曾说:“我们坚持一件事情,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,而是坚信,这样做是对的。”在这里,同样有着不为自己的自由行动辩解而坚持做下去的意思。

这正与个人自由这一品性的特点密切相关。个人自由既然是突破束缚、尊从本性的行为,便最容易为由于布满世俗禁忌、道德规则,已经变得板结固化的社会所不能理解,不被容忍,极易得到固有势力的阻挠,甚至是压制。当无论怎样言说都不能使这种阻挠与压制退却时,坚持无声的、尊从于个人自由意志的行动,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。在这一方面,有太多“独立的忍者”可为例子。

既然可以对个人自由作这样的拆分,那么,拆分之后的个人自由之组成部分,就会有一个顺序排列问题。我想,这个顺序应当是:思想的自由、言说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。甚至可以说,这一个排列,也是构成个人自由之要件的重要性的排列。

思想的自由之所以排在首位,因为这是个人自由的根本与始点。康德在《论教育》中说:“人类在其内心里有其尊严,因此他是万物之灵。而他的根本义务也就在于不去否认在其人格当中的人性尊严。”他认为人“不应为别人而活,而是为自己及自己的责任。而这个独立性是生命愉悦的源泉。”而维护个人的人性尊严,护持生命愉悦的源泉,都建立在思想自由之上,或者说,二者原本就是一体的两面。由此可见,思想的自由是多么地珍贵与重要。

因为人思想的过程有其隐秘性,应当说,这应该是个人自由中最容易做到、最容易去行使的“个人对自己的统治之权”。除非如密尔如言,个人甘愿出售自己的自由,去做他人的工具或仆从。在一般情况下,个人售卖个人自由的事情是较少见到的,——当然,也有因现实利益的诱惑而甘愿屈从在他人观念之下者。思想自由的最大敌人,其实来自于个人自己,即外部植入的观念已成为你思想的基点或原点,并以此去作出自己人生的选择与决定,而自己却浑然不觉,还以为自己是一个自由之体。

从严格意义上讲,有很多宗教信仰者,算不上是真正的自由者。当然,在心智成熟、理性主导之下的宗教皈依者除外,因为他已经行使了自己的自由,或者说,他的皈依本身就是他的自由。

相对于思想自由,行为的自由——言说与行动的自由,一旦启动起来,就不能像思想自由那样无拘无束,它有一个任何人不可逾越的边界,那就是不可侵犯、妨碍、阻制他人的自由。到这时,个人的自由就进入了社会层面,与他人的自由发生关系。所以,严复在翻译约翰·密尔的《自由论》时,将其译为《群己权界说》,正是对个人自由的提纳携领。

在行为自由中,如果说自由的行为还可以拆分为言说自由与行动自由的话,二者相较,言说的自由度相比后者还要大一些。严复在《<群己权界论>凡例》中说:“须知言论自由,只是平实地说话求真理,一不为古人所欺,二不为权势所屈而已,使理真事实,出之仇敌,不可废也;使理谬事诬,虽以君父,不可从也。”他还举亚里士多德的话:“吾爱吾师柏拉图,胜于余物,然吾爱真理,胜于吾师。”在谈到言说的自由时,密尔认为,其言论即使是主张暴力,只要不是对着特定人群的煽动,而是在公共领域里发表,也是应该允许的。这也正如严复的观点:“总之自由云者,乃自由于为善,非自由于为恶。特争自由界域之时,必谓为恶,亦可自由,其自由的分量,乃为圆足。”只是“为善有其可赏,为恶有其可诛。”而不能因为事后的“可诛”而扼杀了其言说中“为恶”的自由。再说,所谓“善、恶”,必持以既有的标准。而这个标准由谁制定,由谁裁判,有时也是可以商榷的。何况,有时还会出现社会权势者,为维护自身利益,而自行制定评定他人“善、恶”之标准。所以,严复又说:“思想言论,修己者所严也,而非治人者所当问也。”

相比之下,行动的自由,其“自由度”则要更小一些。所谓个人的自由以不能触犯他人之自由为界域,主要也是针对个人的行动自由而言。因为惟有行动,更能触动他人的自由。这个问题,严格起来,已脱出了个人自由的范畴,进入社会自由或政治自由的领域了。对此,人类又有契约精神、民主制度、法治规则、社会良俗等来予以调节,划定出个人自由的边界或底线等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民主的目的,就是为保障个人的自由而有其合法性。而所谓专|制,则是某个人或某一个集团的自由,无限扩大,而侵入其势覆盖之下的个人自由界域之内的结果。或者说,所谓极权,就是将一个人的自由无限扩大,使整个国族服从于其自由。但这已是题外话了。

2018年1月9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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